日前,上海到银川大件运输烟台莱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迫交易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禁
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物流业经营活动。
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与盖某等人成立金门物流公司。此后半年内,为牟取暴利,张某与盖某等人采用武力与郭某争抢布鞋物流市场,迫使已由郭某控制的莱阳市好运等物流公司与其合作,采用威胁手段让布鞋厂家只能往其经营的金门物流公司发货,再由金门物流公司将货物分配给好运等物流公司发货,将每件鞋的运费上涨2元不等,强迫交易数额3万余元,非法获利数额2万余元。此外,被告还以统一管理为借口,将经营莱阳至即墨线的个体货运、客运车主刘某等人召集到金门物流开会,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上述车主到金门物流停车,将乘客票价每位上涨10元,货物运费每件上涨3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莱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悉,本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莱阳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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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作出了“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所谓“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况,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对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莱阳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对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张某将被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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