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翰物流产品与服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物流服务 信息服务 增值服务
物流服务 干线运输和区域配送(公路、铁路、整车、零单、专线),特种货物运输。
信息服务 货物在途信息跟踪,EDI交换(订单处理/在线查询) 、线路优化、 上海到银川货运产品流向优化、运输咨询及方案设计、实地勘察、人性化库存管理 、个性化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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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凌翰物流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上海税务局登记核准,上海公路管理处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营运许可证>>,手续齐全的运输民营企业.宗旨是:一信誉高效求发展,靠安全快捷谋生存.公司运输势力雄厚,拥有各种不同类型的货车,可根据客户要求,为客户提供门对门服务. 上海到汕头货运本公司视信誉如生命,历年来一如既往地做到安全快捷,按时无误,损坏照价赔偿,贵重物品专人押送,不论大小货物, 收费公道,深受客户 好评和信赖,可为客户代办货物保险业务,使客户称心和放心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成立,涉案货物经取样检验,被认定构成全损。原告持有涉案提单与保险单,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86526美元及利息,以及为处理涉案索赔事宜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两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原告未履行其与被告达成的“先追后赔”协议;原告未能配合对货物进行检验及按要求提供理赔材料。故两被告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法庭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两被告的法律地位。首先,根据涉案保单记载,中国太保为保险人,原告为被保险人。其次,两被告营业执照分别载明,中国太保的经营范围是“承保……保险业务”,列明公司注册资本金;而江苏太保的经营范围则是“许可经营保险”,无资本金记载,系非独立核算单位。由此,保险赔偿义务人应是中国太保而非江苏太保。 第二,原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并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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